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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操作者應根據起吊的重量或重物的外形合理現在吊索具。
2、操作者應在使用前對吊索具進行檢查,確認無誤后才能進行使用,各單位吊、索具每天進行檢查并有記錄。
3、起吊大型重物時必須先試吊,離地不得高于0.5m,經檢查確認穩妥后方可起吊運行。
4、吊索具設備不等隨意亂扔。使用后應及時存放于專用的固定支架上,不得超負荷使用。索具應定期進行涂油、保養。尼龍、纖維吊帶等不準與鋼絲繩混放,保持無油、水污染。
5、各單位使用的吊索具必須具備出廠 合格證書、各單位不得使用無生產資質廠家的產品。否則后果自負。
6、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吊索具是管理臺賬,具體內容包括額定起重量、生產編號、制造日期、生產廠名稱、規格型號等內容。
7、根據生產實際制定相應的吊索具安全管理辦法,對在用吊索具全面登記,建立吊索具明細卡。在每套吊索具上掛銘牌,標有索具的名稱、型號、額載、投入使用日期等內容。加強吊索具的日常安全管理、專人使用、定點存放、定期檢驗、及時報廢、并做好吊索具的維護與保養工作。
8、各單位吊索具的管理部門應對現場使用的吊索具使用情況進行檢查,發現有老化、短股、撕裂等現象時應立即停止使用,并及時通知相關部門辦理報廢手續,不得以任何理由復用。
9、尼龍吊帶只能吊運光軸,嚴禁吊運帶有棱角的物體。吊帶的安全使用,吊帶在工作時,不準拖拉,以防損壞吊帶;吊帶不準打結使用,承載時不準轉動貨物使吊帶打擰;不要使用沒有護套的吊帶吊裝有尖角、棱邊的貨物,以防損傷吊帶;不允許長時間懸吊貨物;不要把吊帶存放在有明火或其它熱源附近,也應注意避光保存;要定期清洗吊帶。
10、新購置的吊索具設備使用單位應提出要求,在不影響使用的情況下將索具掛牌,標明相關參數。便于檢查規范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