鋼絲繩的斷絲數、腐蝕(磨損)量、變形量、使用長度和固定狀態等應符合國標規定,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考核:
***:鋼絲繩的選用應符合要求,連接方法應正確。
1、鋼絲繩末端固定壓板應≥2個或用楔塊固定在卷筒等構件上。
2、 當吊鉤等取物裝置處于***低位置(含地坑)時,鋼絲繩在卷筒上的纏繞圈數,除固定繩尾的圈數外,必須留有≥2圈。
第二:鋼絲繩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應予報廢:
1、對于交繞的鋼絲繩在一個捻距(指任意一個鋼絲繩股環繞一周的軸向距離)內的斷絲數達該繩總絲數的10%。
2、吊運熾熱金屬或危險品的鋼絲繩,其報廢斷絲數取一般起重機的一半,如斷絲現象集中發生于局部,或在六倍于鋼絲繩直徑長度內斷絲集中發生在一股上,應按a所規定的一半即行報廢。
3、鋼絲繩表面層鋼絲腐蝕或磨損達表面原絲徑的40%。
4、鋼絲繩直徑減小量達7%。
5、鋼絲繩有明顯的內部腐蝕。
6、鋼絲繩表面有磨損或腐蝕,又有一定數量的斷絲,斷絲數應在a和b的規定上乘以折減系數后判定:當磨損或腐蝕率分別在10%、15%、20%、25%、30%-40%時,折減系數對應為85%、75%、70%、60%、50%。
7、整股斷裂或燒壞。
8、局部外層鋼絲繩伸長呈“籠”形或鋼絲繩纖維芯的直徑增大較嚴重。
9、鋼絲繩發生扭結、死角、硬彎、塑性變形、麻芯脫出等嚴重變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