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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名詞注解:
吊具:起重吊運作業的剛性取物裝置(如:吊鉤、C型鉤、油桶吊鉗等)。
吊索:吊運物品時,系結、勾掛在物品上具有撓性的取物裝置。(如:鋼絲繩、鋼絲繩索具、合成纖維吊繩、人造纖維吊帶等)
吊具額定起重量:吊具在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***大重量。
吊索的極限工作載荷:指單支吊索,在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***大重量。
吊索的***大安全工作載荷:除垂直懸掛使用外,吊索吊點與物品間均存在著夾角,使吊索受力產生變化,在特定吊掛方式下允 許承受的***大重量,稱為吊索的***大安全工作載荷。
(垂直吊=1;結套吊=0.8;平行吊=2;45°角吊=1.8;90°角吊=1.4;120°角吊=1)
二、吊具、吊索的通用安全管理規定:
1、吊具、吊索的購置:
(1)、必須是專業制造廠。按***標準規定生產、檢驗,具有合格證和維護、保養說明書。
(2)、在產品的明顯處標有額定起重量、生產編號、制造日期、生產廠名。
2、吊具、吊索的載荷驗證,新購置的吊具、吊索應在空載運行、試驗合格的基礎上,按規定的試驗載荷、試驗方法試驗合格后,方可投入使用。
(1)、靜載試驗:
1) 吊具取額定起重量的1.25倍
2) 吊索取單支、分支極限工作載荷的1.5倍。
3) 試驗方法:試驗載荷逐漸增加,起升到離地面100-200毫米。懸空時間不得少于10分鐘。重復試驗三次,進行目測檢查。
4) 判定:若結構未出現裂紋、***變形,連接處未出現異常松動或損壞,靜載試驗合格。
(2)、動載試驗:
1) 吊具取額定起重量的1.1倍
2) 吊索取單支、分支極限工作載荷的1.25倍。
3) 試驗方法:試驗時,必須把加速度、減速度和速度,限制在該吊、索具正常工作的范圍內,實際連續工作1小時。
4) 判定:若結構部件無損壞,各項參數達到技術性能指標要求,動載試驗合格。
3、吊具、吊索的安全使用:
(1)、吊具、吊索應與所吊運物品的種類、環境條件及具體要求相適應。
(2)、作業前,應對吊具、吊索進行檢查,確認各功能正常、完好時,再投入使用。
(3)、吊掛前,應確認重物上設置的起重吊掛連接處是否牢固可靠:提升作業前應確認綁扎、吊掛是否可靠。
(4)、吊具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,吊索不得超過其***大安全工作載荷。
(5)、作業中不得損壞吊具、索具,吊物有棱角時,必須在吊物與吊具、索具間加保護襯墊或護角。
(6)、吊索分支之間的夾角一般應在60°~90°之間,***大不超過120°;
(7)、重物應掛在吊鉤鉤槽的***底部,切不可掛在鉤尖處,鉤口應向外;
(8)、起吊重物時,升、降、停要緩慢平穩,注意重心平衡;
(9)、卸載后,空載吊索的下端部應反掛到起重機的吊鉤上。